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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14:33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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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出台《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供熱涉及千家萬戶,是百姓重大民生問題,我市現行《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為2007年出台,現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及供熱專項整治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的相關內容以此來更好地為熱用戶及單位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特決定重新出台《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按照上級工作部署要求,現將《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按照法律法規提出合理意見或建議。征求意見期限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5日;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係人:李益勝;

  聯係電話:0433—3650700;

  意見投稿郵箱:tmgrb0700@163.com;

  附件: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附件

  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管理

  第四章 供熱收費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六章 應急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供熱管理,規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保障供熱生產企業、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用熱市場有序發展,依照《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製定《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的單位及熱用戶均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利用工業餘熱、地熱、核能供熱和熱電聯產、自備電站、燃煤(氣、油)鍋爐所生產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用戶的生產和生活用熱。

  本細則所稱供熱生產企業是指為供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供熱經營企業是指利用自備熱源或者利用供熱生產企業提供的熱能從事經營性供熱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經營企業提供的熱能為其生產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居民。

  第四條 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保障安全、規範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鼓勵利用清潔能源供熱,限製並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市建成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鄉鎮、邊合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發放《經營許可證》;

  (二)監督供熱經營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三)對供熱經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投訴、協調處理供熱糾紛;

  (五)在發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臨時接管供熱經營項目;

  (六)建立健全供熱服務規範與考核體係,對供熱經營企業的服務質量、履行義務等情況定期進行考核,並於每年度供熱期結束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供熱經營企業規模化經營,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或者個人進行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供熱技術和科學方法,提高城市供熱現代化水平和供熱服務質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編製。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占用供熱發展規劃預留的城市供熱設施用地。

  城市供熱規劃一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供熱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供熱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參加。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集中供熱設施及熱網建設費用,從熱源到各換熱站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從各換熱站出口至各樓入口處由申請用熱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城市供熱工程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確定設計、施工單位。從事城市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設計、施工、質量等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所有新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供熱的新建建築物,應當實行集中供熱或清潔能源采暖。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樓應當實行分戶控製供熱,安裝溫控、計量裝置,將各熱用戶的控製閥和熱量表設置在樓梯間或室外管道井內;原沒有分戶控製的供熱係統,應逐步改造成分戶控製係統,分戶改造所需費用由轄區供熱經營企業負責,調整熱價時一並計入供熱成本內。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製度。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製度;

  (三)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向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依法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的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以及供熱經營企業的分立、合並及經營權的移交、經營活動的停止等情形的應在30天內到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供熱經營權的委托應簽訂《供熱設施委托經營協議書》,同時必須一並移交已提取的供熱設施折舊費和有關檔案資料。

  供熱經營單位在變更供熱規模或更新、改造供熱係統時,應向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上報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並對供熱區域內相關熱用戶、設施設備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供熱合同是收繳熱費、投訴維權、供熱服務的依據。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合同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未簽訂書麵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係。

  供熱經營企業或者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熱合同,並結清熱費。供熱經營企業和用熱戶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起止期供熱。推遲開始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應當向用戶退還相應熱費。

  第二十條 我市供熱期確定為每年10月20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供熱起止日期根據每年的天氣變化情況,可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做適當調整。供熱期內,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於攝氏18度,學校、辦公室用房及公企、門市用房室內溫度不得低於攝氏16度。低於規定溫度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延邊州城市供熱退還熱費實施細則》的通知(延州發改價聯字〔2008〕1號)文件規定標準向用戶退費。

  第二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業供熱期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熱網中間、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設定室溫檢測點,每月檢測戶數不少於2%,用戶室溫合格率達到98%以上。

  熱用戶因室內溫度低於規定的標準向供熱經營企業投訴後,供熱經營企業應跟蹤實測,並有熱用戶簽字的實測記錄。熱用戶拒絕簽字的,供熱經營企業應及時上報街道、社區及供熱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或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中介機構測溫,中介機構測溫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溫度不達標天數為熱用戶向供熱經營企業提出測溫申請之日起至回測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溫度之日止,具體測溫方法及實施程序按《延邊州城市供熱退還熱費實施細則》的通知(延州發改價聯字〔2008〕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因非用熱戶原因(停水、停電、供熱設施暫時故障等)造成用熱戶室溫低於標準的,按低溫天數(24小時以內不退,超24小時按一天計算)退還相應熱費。

  第二十三條 熱生產單位、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供熱合同保證正常供熱,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並保證按時供熱,在供熱期間要組織好搶修隊伍,晝夜值班,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突發事件,造成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維修超過8小時的,應當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且提前通知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因熱用戶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6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熱用戶;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供熱經營企業應在2小時內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設置並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接到熱用戶報修後,白天30分鍾、夜間60分鍾趕到現場,室內維修或施工完畢要清理場地,用戶維修及時率達到100%。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範,組織安全生產,製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

  (二)供熱期前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檢修、更新改造,保證設施正常運轉,供熱前應進行注水、打壓、冷運等工作,注水時應提前通知熱用戶;

  (三)建立供熱設施巡檢製度,對管理範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四)建立完善供熱管線等設施檔案,對不明確的供熱管線進行探測,配合做好市政管網統計普查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定期檢測熱用戶室內溫度,並將測溫數據報城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六)做好供熱能耗監測與分析,提高供熱計量及科學調控能力;

  (七)建立並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八)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

  (九)根據熱用戶需求,向熱用戶提供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

  (十)接受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五)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

  (六)供熱設施不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接通管網;改變原設計,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麵積。

  (二)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

  (三)擅自排水放熱;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六)擅自改拆、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

  (七) 其他影響供熱運行及供熱效果的。

  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質量、房屋請牆體、房屋門窗等應保持符合采暖保溫標準;

  (二)室內管網及采暖設施應保持服務供熱要求;

  (三)室內裝修不能影響采暖效果;

  (四)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

  (五)不得有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硬性供熱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用戶因故停止用熱時,應到供熱經營企業申請批準。

  (一)已完成分戶改造並安有熱表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時,用戶要做好停熱前準備工作後批準停熱並收20%的基本熱費。

  (二)已完成分戶改造未安熱表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時,用戶要做好停熱前準備工作後批準停熱並收20%的基本熱費。

  (三)沒有完成分戶改造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時,用戶要做好停熱前準備工作:

  1.停熱不能影響整體供熱係統正常熱循環;

  2.停熱不能影響近鄰用戶的正常熱循環;

  3.符合條件的批準停熱並收20%的基本熱費。

  (四)報停用戶應在9月20日前到所屬供熱經營企業辦理手續,停熱有效期為當年采暖期,對於上一供熱期處於停熱狀態且本年度9月20日前沒有辦理申請恢複用熱手續的用戶,本供熱期仍視為停熱用戶,累計基本熱費。

  第二十九條 在工作期間,供熱經營企業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崗位標誌,崗位標誌要明顯,儀表要大方,舉止要文明,室內外衛生要整潔。

  第三十條 司爐人員和運行工作人員須經過有關部門嚴格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供熱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供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間,必須做到24小時值班服務。用戶來訪或來電,應主動熱情接待,並做好記錄。一時解釋不清或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準確記錄,並應及時解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的意見,並限期答複。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對供熱質量和供熱運行服務進行檢查監督。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設投訴電話,並及時協調處理檢查發現的和投訴的問題。投訴處理情況應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管道施工、維護要掛牌,注明施工路段、工期、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和監督電話。施工現場要設置安全護欄,夜間要設置警示燈,確保車輛與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條 需要用熱的用戶,應向供熱經營企業申請辦理用熱手續。申請時用戶應向供熱經營企業提交建築位置、建築麵積、采暖設計圖等資料,供熱經營企業應通過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後才能安排供熱計劃。

  第三十五條 采暖工程施工單位在進行隱蔽工程施工,係統水壓試驗及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通過供熱經營企業技術人員在現場的驗收簽字,否則不予聯網。新建工程竣工後用戶應向供熱經營企業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由供熱經營企業登記存檔,並向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上報備案。新建工程入網後按照國家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期內取暖設施的調試、維修、改造等。

  第三十六條 已入網的用戶在變更用熱規模或改造取暖設施時,應先持有關資料到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經營企業申請辦理手續,獲批準後方可開工;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開工的,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進行處罰並限期整改,造成損失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第四章 供熱收費

  第三十七條 熱價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根據價格管理權限,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熱價的收費標準隨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和與此相關的物價漲幅而調整。

  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供熱價格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舉行聽證會,聽取消費者、供熱經營企業和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麵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每年9月25日起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供熱經營企業足額繳納下一個采暖期的熱費。供熱經營企業在規定時間之前收費的,應扣除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金額,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熱用戶進行催繳,熱用戶自接到催繳通知後滿五日仍未交納熱費的,按照供熱合同的具體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新建房屋在尚未分配到戶的空閑期間熱費由建設單位承擔;自分配之日起熱費由住戶承擔;如因開發商與購房戶有糾紛時,由開發商承擔;空房戶的熱費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熱費,用戶惡意拖欠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有權限製或停止供熱,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欠熱費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條 用戶已安裝熱量表的,按照有關熱量表讀數計收熱費的規定計收熱費;用戶未安裝熱量表的,暫時按照房屋建築麵積熱費。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新建建築的骨幹管網到成片開發小區的支線管網和小區內的供熱管線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供熱設施及管網的維修和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企事業單位用戶,樓內總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總閥門)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總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企事業單位自行負責。

  (二)居民用戶,分戶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分戶閥門、公用立管和地溝管線)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分戶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熱計量裝置(含熱計量裝置)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由供熱經營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供熱生產單位、供熱經營企業、房屋產權單位應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用戶有義務保護供熱設施,一旦發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被損壞,應及時通知供熱經營企業立即搶修。

  第四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檢查、養護、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並提前做好能源物資、輔機備件等儲備工作。

  第四十五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後,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相關管線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築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鑽探等活動;

  (三)向供熱管線地溝排放汙水、傾倒垃圾雜物和各種廢棄物;

  (四)壓埋供熱管線、井蓋,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供熱管線、閥門、熱計量裝置及其他供熱設施;

  (五)利用供熱管線及支架架設線路或者懸掛物體;

  (六)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拆改、移動供熱設施。需要拆改、移動的,應當經供熱經營企業同意。

  第四十八條 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先施工後補辦手續。有關部門應配合供熱經營企業的工作,保證搶修順利進行。

  第四十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與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相關的項目時,應與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會簽。涉及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經營企業查明供熱管網情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供熱經營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實施,供熱經營企業監督。

  第五十條 因占壓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熱管網或設施損壞的,由占壓者或施工單位承擔責任並包賠損失。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可先拆除占壓物,其損失由占壓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用戶裝修房屋,不得影響散熱器的散熱效果及供熱設施的正常維護,因裝修影響供熱質量及正常維護時必須無條件拆除裝飾物,其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五十二條 使用熱量收費時,熱生產單位、供熱經營企業、用戶對熱量表的計量結果發生爭議時,依據有關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第六章 應急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製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供熱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製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等,在供熱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

  第五十五條 供熱經營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後仍無效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對該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經營企業采取應急接管措施時,應當聽取被接管企業的陳述申辯,並在供熱範圍內公告。公安機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供熱生產單位與供熱經營企業推遲開始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的,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條款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供熱經營企業連續2年其供熱麵積3%以上不能達到最低溫度標準,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取消其供熱資格。

  第五十九條 供熱經營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調減其供熱區域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條 用戶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擅自排水放熱或擅自改變熱用途,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一條 用戶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公共供熱設施的,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二條 供熱經營企業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熱質量不達標,用戶投訴量大,對存在問題長期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利益情形的,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調減其供熱區域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對阻礙、威脅、謾罵、毆打供熱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圖們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解讀:

  供熱涉及千家萬戶,是百姓重大民生問題,現行的《圖們市城市供熱管理細則》(2007年頒布)已經實行了十年以上,經過幾年集中供熱並網改造,尤其是2019年起實施的集中供熱項目以來,我市供熱設施、供熱條件及供熱環境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上述管理《細則》大部分內容已不適合當前供熱實際情況。為保證我市集中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提高服務質量,住建局經前期科學研判、問卷調查,依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深化拓展供熱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吉林省供熱行業服務規範》《延邊州城市供熱退還熱費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和要求,並借鑒了延吉、琿春、汪清等周邊縣市出台的供熱相關文件,起草了新《細則》征求意見稿,總八章六十七條。

  主要內容和核心問題:

  《細則》前兩章是一般性解釋和供熱規劃相關問題,在此不贅述。第三、四、五、六、七章包含供用熱雙方規範性要求、供熱設施維護、報停與停熱和收費與退費、應急保障與監督相關問題,尤其是涉及室內溫度檢測和集中管網建設等問題,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充分考慮我市實際情況前提下,嚴格按照省、州有關規範和文件要求製定,同時借鑒州內其他縣市針對幾項問題的文件要求和做法,形成《細則》內相關內容。

  為製定一部符合圖們市供熱行業發展,真正服務於廣大熱用戶和供熱企業的《細則》特聘請第三方機構編製風險評估及聘請專家進行論證,同時通過對部門及社會進行征求意見,針對符合上位法的意見、建議已予以采納,確保《細則》的安全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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