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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
公開目錄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公共企事業單位:
    2007年4月5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為規範政府自身行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級政府和部門必盡的一項重要職責和義務。《條例》的施行,對於保障公民的權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要求,切實做好我省《條例》施行前各項準備工作,現就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製原則
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是全麵、正確、有效施行《條例》的根本保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由近及遠、全麵清理;分級編製、各負其責”的原則,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一)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界定公開和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屬於應當公開的必須按規定納入公開目錄。
(二)堅持由近及遠、全麵清理的原則。重點對本屆政府以來的政府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進行全麵清理,在全麵清理基礎上,編製本級政府及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三)堅持分級編製、各負其責的原則。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負總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公開目錄編製工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由本部門負責編製。各市(州)政府及長白山管委會辦公廳(室)(政務公開辦公室或指定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級政府、部門及其鄉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各級各類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按照省屬省管、市(州)屬市管、縣(市)屬縣管及上述要求,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編製。
     二、編製要求
編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專題研究,認真編製,按時完成。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製的係統化。各地各部門編製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全麵、係統。要覆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全部信息,覆蓋信息公開主體的全部機構,即:省市縣鄉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地震局、氣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電監局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同時,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分類清晰,形成科學完整的體係。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製的標準化。要根據省裏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的規範要求,做到政府信息分類、編碼統一規範(信息分類編碼表另發),同類信息采用相同術語,為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數據庫和提供統一的信息查詢創造便利。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製的電子化。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部門門戶網站的作用,使用計算機輔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數據庫(“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填報係統”軟件另發),提高編製效率,降低成本,努力為今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創造條件。四要做到保質按期完成編製工作。各地各部門編製工作要於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3月底前完成審定。
      三、編製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門按照《條例》對公開範圍的規定,對本部門的政府信息進行認真清理,確定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編製公開目錄。對照附件二、三、四,將本部門清理後的信息歸入不同類別。原則上不可缺項,確需缺項的必須以正式文件按各負其責的原則,報省、市(州)、縣(市、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審定。鄉鎮人民政府公開目錄,由縣(市、區)政務公開辦公室,按照附件二並結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製定統一的目錄規範樣式。
(三)編製公開指南。各地、各部門要抓緊確定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明確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一編製本部門公開指南。
(四)審定上報。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及省級各部門(含省級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經本地本部門領導審定後,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一式兩份,並附電子文檔)複審,上報時間為2008年2月底前,聯係電話:0431-82752710,82752716,電子郵箱: weiyoupan@jl.gov.cn。各縣(市、區)、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包括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經本地本部門領導審定後,報市(州)政府辦公廳(室)(政務公開辦公室)複審,具體要求及時間由各市(州)另行確定。複審後的各縣(市、區)、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包括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於2008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備案。
 
附:
附件一: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附件二:吉林ΧΧΧ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附件三: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附件四:ΧΧΧ(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目錄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需要獲得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jl.gov.cn)“政務公開”欄目或本單位的網站(ΧΧΧ)上查閱,還可以在省政府現行文件查閱室(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5樓532室,長春市貴陽街287號)進行現場查閱。
一、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形式。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省政府設在省政務大廳的現行文件查閱室公開兩種形式。省政府現行文件查閱室電話:0431-82752770,查閱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三)公開時限。本機關公開信息的時限為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ΧΧΧ廳ΧΧΧ室(處)。
辦公地址:長春市ΧΧΧ街ΧΧΧ號
辦公時間:9:00-11:30,13:00-16:30(節假日除外)
聯係電話:
傳真號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地址:
(三)申請的提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填寫《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該表複製有效,可在受理機關領取,也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相應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麵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3、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麵向本機關提交書麵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谘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的受理。本機關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核對申請人的身份,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複。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複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單項申請受理時限從登記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具體答複方式: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直接答複所申請的公開內容。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係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發生的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及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吉林省ΧΧΧ廳(局、單位)
二○○八年五月一日
 
 
 
 
 
 
 
 
 
附件二:
 
吉林ΧΧΧ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主動公開部分)
 
一、政府職能
(一)政府領導組成及分工
(二)政府的行政職權
(三)政府工作規則
(四)政府領導行政職權
二、建設發展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及相關政策
(二)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三)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四)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五)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三、改善民生
(一)扶貧開發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二)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三)醫療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四)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五)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四、應急管理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五、政務動態
(一)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
(二)重大工作部署
(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六、人事任免
七、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附件三:
 
吉林省ΧΧΧ廳(委、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主動公開部分)
 
一、機構職能
(一)基本概況及其職能
(二)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
(三)內設機構及職責(處科室設置、工作職責和聯係方式)
(四)直屬事業單位及職責
(五)工作規則(部門內部工作規則)
(六)其他(根據部門各自實際,除上述五項外需要主動公開的內容)
二、政策法規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地方法規和規章
(三)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省級及本單位,主要指對社會有普遍約束力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文件)
三、行政權力
(一)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2、法律依據。
3、辦理程序。
4、辦事條件。
5、承諾時限。
6、收費標準。
7、數量限製。
8、全部審批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9、辦理情況。
(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非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2、法律依據。
3、辦理程序。
4、辦事條件。
5、承諾時限。
6、收費標準。
7、數量限製。
8、全部審批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9、辦理情況。
(三)行政強製
1、行政強製名稱、實施主體及其責任、法律依據、強製標準等。
2、個案行政強製結果公告。
(四)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名稱、實施主體及其責任、法律依據、征收標準等。
2、個案行政征收結果公告。
四、行政執法執罰
(一)行政執法
1、行政執法的責任、執法人員情況、執法依據等。
2、個案行政執法結果公告。
(二)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名稱、實施主體及其責任、法律依據、處罰標準等。
2、個案行政處罰結果公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
(一)直屬事業單位之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二)直屬事業單位之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
六、重大政務及社會管理
(一)五年發展規劃
(二)專項規劃
(三)重大工作部署
(四)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六)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根據部門業務實際設立)
(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八)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七、應急管理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政務動態
(一)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四)其他
九、規章製度
十、承諾事項
十一、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十二、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製度情況
(一)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三)投訴電話
(四)舉報案件受理的原則
(五)舉報案件受理結果
十三、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